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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丢发票、不按时申报……怎么罚?!这几个地区的处罚标准统一了!

李璐璐 亿企赢财税实训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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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宁波市这五个地区(即长江三角洲区域)就开始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了。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去年的一个文件说起。去年11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文件表示,符合相应条件的长三角区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如果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迁移后企业原有纳税信用级别等资质信息、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等权益信息可以承继。这就意味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税务系统要共用、共认一套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如果各地口径不一致,怎么互通?怎么共用?因此,文件中提出了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标准、推行统一纳税咨询、制定长三角区域“首违不罚”清单、制定长三角区域“最多跑一次”清单……

于是今年7月,这5个地区的税务局表示我们研究清楚了,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 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打算从8月开始执行。这两个文件都讲了什么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首违不罚”清单》里包括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制度、软件及银行账号,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未按规定存放、保管、携带运输及缴销发票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可以看的出来,都是一些我们会计日常工作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如果属于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就不会给予行政处罚。

然后是《裁量基准》,一共规定了19种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我们来看看这几家企业遇到的情况:

1、宁波某公司在缴纳8月增值税的时候,虽然申报了,但未缴纳成功,会计一直没有发现,收到税务局责令整改通知之后进行了缴纳。这种情况如何处罚?

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2、上海某企业买了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赶上公司搬址,所有发票不慎遗失,这种情况如何处罚?

答: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某贸易公司本月有富余的发票,收了10个点把发票开给了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企业,共计20万元,这种情况如何处罚?

答:虚开发票(包括: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4、税局发现温州某餐馆8月有5.5万的收入没有开票,责令整改,在期限内完成了改正,这种情况如何处罚?

答: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总的来说,对于这几个地区的纳税人而言,确实便利了很多,此外,文件中还提到了未来将会试点关联性税种合并申报,推进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的自动转换等等举措,想象一下,还真的是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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